济南市气象台解除大雾黄色预警[Ⅲ/较重]
济南市气象台2022年11月23日08时40分解除莱芜区、钢城区大雾黄色预警信号。信息来源: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发布单位:济南市气象台。
济南解除暴雨橙色预警,这波强降雨要结束了吗?
这波强降雨确实快要结束了,目前济南的强降雨的气候已经处于一种下降的趋势,暴雨给当地带来的影响也在不断的削弱,所以居民能够正常的出行和工作了。
济南发布大风预警,大风天气下出行该注意什么?
近期正逢夏季多风多雨的季节,很多的地方都出现了大风预警,甚至很多的地方因为大风伤害到人身性命的大有人在,所以千万不要小看刮风,如果风太大的话那是很危险的。而我们日常也是需要出行的,大家都在上班,上学,有自己的事情要做,所以在出行的时候就需要格外的注意,保护好我们的生命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只要是在恶劣的天气下出行都要注意。
一:尽量不要骑车出行。
大风天气出行的话最好不要骑电动车或者是自行车,因为这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电动车和自行车因为自身比较轻的原因很容易被大风吹跑偏,自己摔倒或者是撞到别人的车上,这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这是非常危险的。所以说为了大家的安全,还是减少骑车出行。
二:远离不安全区域。
现阶段全国很多的地方都在发布大风预警,我们听到被高空坠物砸到这样的新闻也很多了,我们在外面的时候一定要远离不安全的区域,防止高空坠物,因为大风出现的话,空中很多的东西都容易乱飞,即使是一个很小的东西砸到自己的话那都是很容危险的一件事情。还有周围的广告牌,栅栏之类容易倾倒的东西都要远离,不然容易伤到自身。在大风之下大树都可能连根拔起,更别说还是这些轻的东西了。
三:开车要谨慎。
大风天气开车的时候要谨慎一点,不要频繁的按喇叭,因为此时的天气是比较的浑浊的,我们能见度也是很低的,所以一定要谨慎慢行,不要伤到别人,也防止自己和别人撞上。
总之如今的自然灾害是越来越频繁,夏季暴风暴雨,冬季大冰雹的,大家都要注意一点,保护好自己是第一位的。
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
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风、冰雹、大雾、高温、寒潮、道路结冰、霜冻、台风、沙尘暴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规范、准确、无偿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第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等工作。第八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级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依照职责和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条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区域。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一条 气象台应当依托气象监测网络,加强灾害性天气动态监测,依据气象监测信息,对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依照权限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与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渠道。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名称、发布时间和气象灾害预警区域。
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农业、教育、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和城乡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各有关部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向本行业、本系统传播,并组织做好防御工作。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研判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行业造成的影响,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第十七条 机场、车站、广场、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城市移动电视等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以及在社区设立的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活动或者服务场所的管理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并提示防范措施。第十九条 煤矿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野外作业等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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